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创造性地提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1]的重大命题,并将其确立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明确“发挥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互补性作用”[2]。这一论断深刻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鲜明特质,科学回答了在长期执政条件下如何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课题。从马克思主义理论视域审视,这不仅是治国方略与管党治党策略的简单叠加,更是基于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与政党理论,对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关系的辩证重构,同时为我们深入理解新时代法治中国的内在逻辑提供了根本遵循。
一、本体论透视:基于马克思主义视角的“同质”与“存异”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政党是阶级的先锋队组织。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其与国家的关系绝非西方语境下的“政党轮替”或“政治中立”,而是深度的“党政融合”与“使命同构”。
(一)政治基础的同质性:党政统一关系的制度化表达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领导是党和国家事业不断发展的‘定海神针’。”[3]马克思主义理论视域下,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统一于“党的领导”这一根本政治前提。“在推进依法治国中坚持党的领导是一个中国式的命题。这是由近代中国政党引导国家建设的历史逻辑和中国共产党先锋队的内在属性决定的。”[4]坚持党的领导深深根植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是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现实需求。不同于西方资产阶级政党作为“部分利益代表”的局限性,中国共产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因此,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国家法律与管党治党的党内法规,在本质上都是党和人民意志的共同体现。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在我国,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国家政权机关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平台。这种“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政治架构,决定了依法治国不是“法团主义”的独立王国,依规治党也不是封闭运行的党内事务,二者共同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车之两轮、鸟之双翼”。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具体讲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5]
(二)治理场域的差异性:规则之治的双重面向
尽管政治基础同质,但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在治理场域、调整对象和强制力来源上存在显著差异,这正是“有机”而非“同一”的体现。依法治国聚焦于治国理政的宏观场域,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调整国家与社会生活中的各类关系,旨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它是“初次调整”,为全体公民设定行为底线。依规治党聚焦于管党治党的微观与中观场域,以党的纪律部队(纪委)为保障,调整党内关系及党的领导活动。它是“二次调整”,对党员提出高于普通公民的“高线”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纪国法不能成为‘橡皮泥’、‘稻草人’,无论是因为‘法盲’导致违纪违法,还是故意违规违法,都要受到追究”[6]。这种“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差异化设置,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政党保持先进性与纯洁性的内在要求。
二、价值论重构:互补性作用的深层机理
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并非机械拼凑,而是通过功能互补形成治国理政的强大合力。这种互补性主要体现在目标同向、制度同轨与实践联动三个层面。
(一)目标同向: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
中国共产党治国与治党在价值目标上具有一致性,中国共产党与人民群众的利益在根本上具有一致性,核心在于国家法律与党的意志、人民的利益相统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能够有机统一的价值指向。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无论是依法治国还是依规治党,最终的落脚点都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的人民热爱生活,期盼有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7]依法治国通过保障人民民主、维护公平正义,实现人民的外在诉求;依规治党通过自我革命、清除侵蚀党的健康肌体的病毒,确保党始终成为人民的主心骨,二者共同服务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伟业。
(二)制度同轨: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协调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发挥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互补性作用”[8]。这种互补性在制度层面表现为“衔接”与“协调”。一方面,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戒尺”,也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引领。通过依规治党,强化对“关键少数”的约束,能够带动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实现“依规治党深入党心,依法治国深入民心”的良性循环。另一方面,国家法律是治国理政的“准绳”,也是依规治党的法治基础。党内法规的制定不得同宪法法律相抵触,必须内化宪法法律的原则精神。例如,在反腐败领域,通过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现了纪检监察合署办公,构建了纪律审查与监察调查、纪法衔接的无缝对接,形成了“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一体化机制。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过程体现了执政党的政治制度化逻辑,这一过程也统一于建设法治中国的实践。依法治国通过法律而不是个人意志治理国家,依规治党通过党内法规而不是个人意志治理政党,二者都要借助制度实现治理。因此,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背景下,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实质上为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提供了制度支撑,这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着力推动的政治制度化的法治逻辑。
三、实践论路径:统筹推进与一体建设的机制创新
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不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鲜明标识,更是法治现代化的核心命题。实现二者从静态的制度共存迈向动态的功能耦合,亟需超越简单的线性思维,构建一种基于系统论视角下的多维协同机制。具体而言,要从政治势能的顶层统合、规范体系的自洽融通、运行机制的双向闭合以及文化心理的结构重塑四个维度,展开深度的机制创新。
(一)政治势能的顶层统合:构建党法协同的领导体制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是贯穿始终的政治逻辑。统筹推进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首先要在政治势能层面实现高度聚合。一方面,要优化中央与地方统筹决策架构。充分发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作为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的“高位推动”功能,探索设立党规与国法衔接的专门协调小组。该机制旨在通过“自上而下”的政治势能,破解部门本位主义。在规划编制环节,实行党内法规制定与国家立法计划的“清单式”比对与“并联式”审议,确保二者在战略目标、规范重心及时间窗口上的同频共振,从决策源头规避制度性摩擦。另一方面,要规范党政联合发文的制度边界与程序正义。针对党政职能交叉领域的治理难题,要对党政联合发文进行法理定性。建立严格的启动论证与实质化审议机制,明确其仅适用于“党政融合”的特定事项,如基层治理、统一战线等。通过规范党委议事协调机构与政府职能部门的权责清单对接,既要防止“以党代政”侵蚀行政效能,也要避免“党政分立”导致治理碎片化,从而实现政治逻辑与法律逻辑的辩证统一。
(二)规范体系的自洽融通:实现制度供给的无缝对接
制度体系的协调性直接关乎法治体系的整体效能。必须致力于构建内容科学、层级分明、配套完备的规范生态系统。一方面,要建立双向转化的前置审查与备案联动机制。在党内法规制定环节,应嵌入“国家法律依据审查”程序,确保党规在调整党内关系时不僭越国家法律保留的事项;反之,在国家立法过程中,应建立党委部门的实质性介入机制,将成熟的管党治党经验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此外,要健全全国人大常委会与中央办公厅之间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针对存在规范冲突的文件,建立“即时清理”与“动态修订”的快速反应通道。另一方面,要厘清“纪严于法”的调整边界与溢出效应。基于“规范二元论”视角,要明确党内法规侧重调整政治伦理与组织纪律,国家法律侧重调整权利义务与社会秩序。对于党员干部而言,应确立“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双重约束;对于社会公众而言,则需警惕党规的“不当外溢”。在交叉领域,应构建“党规率先垂范—国法兜底保障”的梯度治理模式,实现党规的自律性与国法的他律性互补互济。
(三)运行机制的双向闭合:深化纪法贯通的实施效能
法治的生命在于实施。必须通过程序再造与技术赋能,打通执纪执法与司法裁判之间的“最后一公里”。一方面,要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证据标准衔接。深入贯彻程序正义原则,推动监察机关的取证标准与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实质统一。在职务犯罪案件办理中,应完善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在线索移送、证据转换、强制措施衔接等方面的实施细则,确立“纪法双施双守”与“法法顺畅衔接”的闭环流程,确保监察权的运行既高效反腐又受制于司法最终裁判的刚性约束。另一方面,要构建数字化驱动的协同监督大格局。依托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强化党内监督的主导作用。利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手段,搭建国家级监督信息平台,打破纪检监察机关与人大、司法、审计、统计等部门间的“数据烟囱”。通过建立监督信息的互联互通、监督线索的自动推送以及监督结果的互认共用机制,实现从“事后惩处”向“事前预警、事中监控”的全链条治理转型。
(四)文化心理的结构重塑:培育关键少数的法治信仰
制度的深层运行依赖于文化心理的支撑。实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最终要落脚于主体意识的觉醒。一方面,要强化领导干部的法治义务与政治责任。严格落实《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制度的意见》,将法治素养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核心指标。依据“代表性官僚制”理论,抓住“关键少数”,通过党员领导干部的“头雁效应”,将外在的制度约束内化为内心的信仰追求,从而消解“权大于法”的人治残余思想。另一方面,要形塑全社会的规则意识与廉洁文化。结合“八五”普法与党章党规学习教育,利用新媒体技术构建沉浸式的法治传播矩阵。通过“以案释法”“以案明纪”的警示教育,引导社会公众认识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并非割裂的二元存在,而是共同服务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有机整体。最终,在全社会营造崇法尚规、风清气正的文化生态,实现从“制度之治”向“文化之治”的跃升。
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政党理论的重大原创性贡献。这一理念超越了西方“政党—国家”二元对立的机械法治观,创造性地构建了以党的领导为核心、以党规国法协同为支撑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新形态。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面对纷繁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我们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刻把握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内在逻辑和实践要求,不断提升党依法执政能力和国家治理法治化水平,持续推动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深度融合,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提供最坚实的法治屏障和制度支撑。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西师范大学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研究阐释专项课题“中国式现代化视域下四大全球倡议的理论创新与实践路径研究”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邹生根,江西师范大学新时代文明实践协同创新研究院研究员,江西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江敏,江西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注释:
[1]《十九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9年版,第16页。
[2]《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人民出版社、学习出版社2025年版,第167页。
[3]习近平:《毫不动摇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求是》2021年第18期。
[4]滕明政:《党的领导:依法治国的中国式命题》,《学术探索》2015年第7期。
[5]《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146页。
[6]《习近平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6年版,第86页。
[7]《习近平著作选读》第1卷,人民出版社2023年版,第60页。
[8]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31页。
责任编辑:郭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