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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故事

为你读书丨解码“八二宪法”40年进化史

人民出版社:www.ccpph.com.cn
2025-11-27


  各位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欢迎收听本期“为你读书”。
  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现行宪法,即“八二宪法”。这部“根本大法”,在党的领导下,深刻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经验,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根本法治保障。本期,让我们一同回顾“八二宪法”的诞生脉络与实施历程,探寻它如何以制度之力护航改革之路。

▲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八二宪法”的诞生
  “五四”宪法出台后,我国先后颁布过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1975年宪法是在特殊历史条件下重新制定的,1978年宪法是对1975年宪法的全面修订。这两部宪法都存在着历史局限性——1975年宪法条文过于简略,且受到极左思潮影响;1978年宪法未能彻底摆脱历史遗留的错误观念,并且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面开展和改革开放政策的全面推行,无法完全适应新的现实需要。此时,修订一部与新时期新任务相适应,全面体现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新宪法,成为一项重大而迫切的任务。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了伟大的历史转折,重新确立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为全面修改宪法提供了统一的思想意识基础。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作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重要讲话中提出:
  “要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切实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利,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要使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要改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等。”
  这篇讲话将修改宪法作为第一项重大改革,实际上提出了修宪的指导思想,明确了修宪的基本方向和基本方面。
  1980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决定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叶剑英任主任委员,副委员长宋庆龄和彭真任副主任委员,委员共103名,不仅包括中央政治局、书记处的全体同志,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全国政协副主席等领导,而且涵盖了各民主党派负责人、无党派的代表人士等。

▲1982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委员会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讨论宪法修改草案。宪法修改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彭真主持了会议。
  彭真具体接手宪法修改工作后,明确宪法修改应该以“五四宪法”为基础,总结经验,解决问题。宪法修改委员会历经一年半调研修改,于1982年4月形成宪法修改草案,提请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后公布,交付全国各族人民讨论。之后,宪法修改委员会根据全民讨论的意见,又对宪法草案作了修改完善。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草案,现行宪法即“八二宪法”正式诞生。
一部体现人民意志的“根本大法”
  “八二宪法”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丰富经验,充分继承和发展了“五四宪法”的民主与科学精神,在权利保障与平等原则上实现了新的突破。
  1.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置于“国家机构”之前
  “八二宪法”公布前,我国宪法均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章节置于“国家机构”之后。而“八二宪法”认真总结我国民主立宪历史经验,在结构上作出重大调整,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提前至“国家机构”之前,以此凸显对公民权利的重视。
  “八二宪法”起草过程中,围绕这一结构变动展开了热烈讨论。1982年2月14日,中共中央书记处开会研究修宪问题,关于宪法结构安排出现意见分歧:有人主张沿用1954年宪法结构,先写“国家机构”;时任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长的胡乔木则认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应放在“国家机构”之前、紧接“总纲”之后,因为“权利和义务”是“总纲”的补充和延续,“国家机构”属于程序问题,是为“总纲”和“权利和义务”规定的实质问题服务的。经过讨论,各方未能达成统一意见。
  2月17日下午,邓小平召集彭真、胡乔木、邓力群商谈修宪事宜。他提出新宪法要给人面貌一新的感觉,明确同意胡乔木的意见,将“权利和义务”放在“国家机构”之前。2月27日,宪法修改委员会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讨论宪法修改草案讨论稿,讨论稿说明中强调:“把关于人民的权利和义务的次序由过去的第三章提前到第二章,这也是加强人民民主,尊重人民权利的一个表现。”
  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八二宪法”,正式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列为第二章。把“权利”放在“机构”前,不是简单的顺序调整,更是“人民至上”理念的鲜明彰显。

▲1982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公布后,北京市群众争相购阅
  2.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五四宪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但1975年宪法删去了这一重要规定。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邓小平主持中央工作会议,叶剑英在会上强调:“在人民自己的法律面前,一定要实行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也重申了这一重要观点。
  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七部法律。在这七部法律草案的说明中明确写道: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们全体人民、全体共产党员和革命干部的口号,是反对任何人搞特权的思想武器。共产党员和革命干部,在法律面前只有带头、模范地遵守法律的义务,决没有可以不守法的任何特权。”
  其中,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均规定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增加“不允许有任何特权”的内容。
  1980年1月16日,邓小平在中央召集的干部会议上明确指出:
  “我们要在全国坚决实行这样一些原则: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8月18日,他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发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重要讲话,再次强调:
  “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1982年11月26日,彭真在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代表宪法修改委员会作关于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时,郑重宣布:
  “草案恢复了一九五四年宪法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
  如今,职场反歧视、校园霸凌治理等民生实践,都源于这一宪法原则的落地生根。

▲1982年12月4日,北京人民大会堂,出席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代表们举手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宪法。
历经五次修正的“活章程”
  “八二宪法”公布施行后,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发展,在党中央领导下,全国人大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和2018年先后5次对其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出必要且重要的修正,让这部“根本大法”始终紧跟改革步伐、贴合民生需求。
  五次修正的核心突破
  1988年修宪:明确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为市场经济发展破冰;
  1993年修宪:将坚持改革开放、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等重要原则和制度写入宪法,为改革方向定调;
  1999年修宪: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提升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确立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完善经济制度框架;
  2004年修宪:新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明确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完善征收、征用制度,强化权利保障;
  2018年修宪:调整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提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为新时代发展绘就蓝图。
  通过“八二宪法”及五次修正案,党中央关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系列大政方针以国家根本法形式确立,国家发展道路、指导原则、目标任务愈发清晰,有力破除了阻碍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机制束缚,极大激发了全社会的创造力和发展活力。
  以上就是本期“为你读书”的全部内容。下一期我们将聚焦2018年宪法修正案,看它如何为新时代法治装上“新引擎”,我们下期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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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郭婷婷